象山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
学前办 象教幼〔2017〕 3 号
象山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
各幼儿园:
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,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,现就我县2017学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一、指导思想
以国务院《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》精神为指导,贯彻公益普惠的方针,坚持“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、公办民办并举”的发展策略,坚持改革创新,强化规范管理,积极探索并有效履行“规划统筹、投入保障、公共服务、监督规范”的政府职能,确保我县幼儿园招生工作规范、有序实施。
二、招生对象
小班:年满3周岁的幼儿(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出生)
中班:年满4周岁的幼儿(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)
大班:年满5周岁的幼儿(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出生)
有条件的幼儿园经当地政府与教育局审核批准,可实行托幼一体化,招收托班或亲子班;中、大班插班生,由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及等级标准规定学额确定招生人数。
三、招生原则
1.优先满足学前三年入园需求;
2.合理确定幼儿园班级规模;
3.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招收小区内业主子女;
4.非小区配套幼儿园遵循方便就近原则招生。
四、招生要求
1.扩大资源,满足学前三年入园需求。各镇乡(街道)要加紧实施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计划,落实幼儿园新建、改建和扩建任务,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,满足3-5周岁辖区户籍幼儿入园需求,确保3-5周岁户籍儿童净入园率达到99%以上。
2.现有教育资源均应优先用于招收3~5周岁的幼儿就读。六所省一级幼儿园(机关幼儿园、春晖幼儿园、石浦中心幼儿园、海韵幼儿园、塔山幼儿园、滨海幼儿园)招收3周岁以上幼儿。
3.控制招生规模和各年龄段班额。各幼儿园要按照县教育局核准的办园规模,招收各年龄段适龄儿童;已取得省等级的幼儿园,其各年龄段班额按照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中的相应规定执行;准办园参照省三级幼儿园。
4.各幼儿园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应报教育局备案。各幼儿园在招生报名前,通过幼儿园网站、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信息,公告内容包括:招生计划、报名办法、收费项目及标准、报名材料。
5.保障特殊家庭子女入园。根据市、区有关规定,切实解决户籍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、烈士子女、福利机构监护儿童以及五保供养儿童等的入园问题。
五、注意事项
1.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对儿童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和变相测试;
2.适龄儿童报名时须随带户口本、房产证、儿童预防接种证;
3.各类幼儿园招生不得收取报名费,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,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,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物品;
4.各类幼儿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,耐心宣传招生政策,认真做好家长报名工作;
5.原则上家长根据户籍或房产证地址就近选择幼儿园报名。
六、时间安排
1.四月上旬,教育局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幼儿园名单。
2.四月中旬,各幼儿园根据所在区域的生源情况和本园教育资源状况,合理制定本园招生计划,并上送教育局学前办备案。
3.四月下旬,各幼儿园根据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,通过幼儿园网站、大门口张贴公告等形式,向社会公告招生通知。
4.各幼儿园自定集中报名日期,完成统一注册登记。6月中旬,各幼儿园将注册登记情况报教育局备案。
象山县教育局
2017年4月11日
象山县教育局学前办 2017年4月11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