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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教育系统编制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(修订稿)

象山县教育局文件
象 教 人 〔2014〕 2号

关于加强教育系统编制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(修订稿)

各中小学(幼儿园)、直属学校(单位)、镇乡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、中小学教指站:
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系统编制外用工管理,严肃聘用程序,严控用工总量,严禁违法用工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《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》(象编【2013】3号)规定,结合本系统实际,提出如下若干意见。
一、编制外用工的范围对象
编制外用工是指各级各类公办学校(单位)编制外聘用的代课人员、保育员、炊事员、文印人员、清洁工、保安门卫人员、住宿管理员等。
二、编制外用工的聘用规定
1、聘用代课人员:因学校缺编或学科结构原因造成的部分学科教师不足,可按需聘用;
2、聘用保育员:省二级(市三星级)及以上幼儿园可按“一班一保”标准聘用,省三级(市二星级)及以下幼儿园可按“二班一保”标准聘用;
3、聘用炊事员:可按教职工就餐人数30:1,住宿生人数50:1,中餐搭伙生人数130:1聘用,食堂实行服务外包的学校不再聘用炊事员;
4、聘用文印人员:一般聘用1人,班级规模数在18班以上的可聘用2名;
5、聘用清洁工:一般聘用1人,班级规模数在18班以上的可聘用2名;规模特别大的可酌情聘用多名。
6、聘用保安门卫人员:由教育局安监科按规定配备,已按规定标准配备保安人员的,一般不再聘用门卫人员,规模较大或住宿生较多的,可酌情再聘用门卫人员1名;
7、聘用住宿管理员:按住宿生数300:1聘用,包含宿舍清洁工;
8、聘用的编制外人员条件:思想政治素质良好,身体健康,年龄要求保育员、文印人员一般不超过40周岁,门卫保安人员、清卫人员、炊事员、住宿管理员男一般不超过55周岁,女一般不超过50周岁;
9、提倡采用服务外包的形式。只购买社会服务,不聘用编制外人员。炊事员、清洁工、花木养护工、水电维修工等一般可采用外包形式解决。
三、编制外用工的审批程序
1、用工单位申请。学校(单位)聘用编制外用工须根据有关规定,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,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学年聘用的编制外用工计划(附件1)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;
2、主管部门审核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对学校单位上报的用工计划进行审核,并报县编办批准,学校按核定的人数聘用人员,并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《学校(单位)编外用工基本情况表》(附件2)。
四、编制外用工的经费保障
经批准聘用的编制外用工,教育局将分学校类别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。
1、义务教育学校代课人员经费每人每年补助28000元,其他学校(单位)的经费由本学校(单位)自行承担;
2、幼儿园保育员的经费由幼儿园收取的保育费列支;
3、义务教育学校炊事员经费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,其他学校(单位)的经费由本学校(单位)自行承担;
4、保安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8000元;
5、义务教育学校门卫、住宿管理员、文印人员、清洁工等编制外人员经费,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,其他学校(单位)的经费由本学校(单位)自行承担。
五、编制外用工的工资、福利等待遇
编制外用工的工资和奖金、福利标准由学校根据编制外用工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自行确定,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。
编制外用工聘用后,学校应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。
编制外用工享有休息、休假、受教育等权利。
六、其他事项
1、凡学校(单位)超编的,核定用工数时原则上应先减去超编数;
2、学校(单位)聘用编制外用工,自确定用工关系后,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,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,编制外用工实行一学年一聘用;
3、未经批准,一律不准擅自聘用编制外用工,一经发现擅自聘用编制外用工的,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学校自负,并将追究领导责任;
4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此前有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意见为准;
5、本意见由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。

附件:1、学校(单位)编外用工聘用计划审批表
2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基本情况表

象山县教育局
2014年1月2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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